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4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7893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4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告赵家仪与被告吴松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告吴松尚欠原告赵家仪借款本金14200元,以上款项被告吴松同意自2021年9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剩余借款本金4200元被告吴松同意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原告赵家仪全部清偿完毕;二、如被告吴松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赵家仪有权就被告吴松全部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吴松另行向原告赵家仪支付利息(以剩余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9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吴松实际偿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吴松负担(原告赵家仪已预交,被告随第一笔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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