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蔺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1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2民初9018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6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蔺莜晴由原告张芳芳直接抚养,被告蔺建军随时可以探视,婚生女蔺莜晴所有的开销均由被告蔺建军负担,另外被告自2021年10月起每个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张芳芳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朱庄支行,账号:6228480454699348610账号内,支付至婚生女蔺莜晴结婚登记之日为止;三、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于原告张芳芳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以西、祥云路以东、朱庄工业园以北泽惠嘉园4号楼3-401、3-102室由原告张芳芳和婚生女蔺莜晴共同所有,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30日前到徐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如需费用由被告蔺建军承担;四、被告蔺建军共补偿原告张芳芳30万元,于2021年10月16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5月1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1月1日之前支付10万元,以上款项均打入原告张芳芳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朱庄支行,账号:6228480454699348610账号内;五、被告蔺建军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为原告张芳芳补缴10个月的社保费用。案件受理费24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蔺建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