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月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5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91民初1929号 |
案号 |
(2021)苏0391执1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与被告束长锋、邱金罗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5月21日,被告束长锋、邱金罗尚欠原告代垫本金1084078.78元。被告束长锋、邱金罗于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的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原告代垫本金10万元(共3个月,合计30万元),被告束长锋、邱金罗于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的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原告代垫本金5万元(共15个月,合计75万元),被告束长锋、邱金罗于2022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代垫本金34078.78元及利息2万元,被告束长锋、邱金罗于2023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利息6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二、若被告束长锋、邱金罗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束长锋、邱金罗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董佩松、担保人邱月保对被告束长锋、邱金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442元、减半收取77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21元,由被告束长锋、邱金罗承担(于2021年6月28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3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