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6********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民初字第6788号 |
案号 |
(2018)内0602执恢2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宝娥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飞智借款842.2022万元;二、被告张志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飞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1471元、保全费5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42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宝娥、张志强负担,47186元由原告李飞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