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702民初2966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借款97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9月10日为588860.55元,此后利息、罚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526%和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被告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郭有剑、郭咸红、钱小燕、徐芳兰、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郭有剑、郭咸红、钱小燕、徐芳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033元,由被告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郭有剑、郭咸红、钱小燕、徐芳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503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咸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N8LHE5X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与南二环交叉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