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培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23********1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303民初570号
案号
(2021)粤5303执6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80404.8元给原告刘树杨、刘荣发;二、被告麦海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280164.7元给原告刘树杨、刘荣发;三、被告曾培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24356.3元给原告刘树杨、刘荣发;四、驳回原告刘树杨、刘荣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35元,由原告刘树杨、刘荣发负担17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1486元,被告麦海林负担2308元,被告曾培连负担102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时间
2022-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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