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6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6249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4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村支行与被告章静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章静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村支行借款本金14998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1年4月12日利息为146527.74元,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18日利息以1499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的标准计算,2021年8月19日起利息以1499800元为基数起按年利率7.6%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若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村支行在上述履行期限内未受清偿,则有权对被告章静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朝阳湖以东、清溪大道以北森桥印象小区12幢101、101二层、101三层房屋〔房地权证池字第0951518b号、皖(2016)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76413〕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7元,由被告章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988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为“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