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时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0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商初字第01446号 |
案号 |
(2021)苏0303执恢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三牛面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借款本金6848699元、利息626226.91元(从2015年6月21日起到2016年6月11日止)以及从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告与被告江苏三牛面粉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徐州市华轩医药有限公司、时静、王士报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对被告江苏三牛面粉有限公司全部抵押物[抵押物详见徐公评字(2014)第24号资产评估报告]享有优先受偿权。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三牛面粉有限公司、徐州市华轩医药有限公司、时静、王士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