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会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3民初2028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少贤、陈会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偿还欠款本金699432.10元、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12月3日止为105036.79元;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及违约金500元;二、被告陈会明应以其提供抵押的址于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兴归居委府东庄b幢504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3000188417号)对上列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4元,减半收取计564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负担47元,由被告王少贤、陈会明共同负担56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其中的5600元,予以退回。被告王少贤、陈会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6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