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3********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2071刑初2192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苏合理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赔偿款247202.1元;2、被执行人徐素华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赔偿款247202.1元;3、被执行人吴国恩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赔偿款247202.1元;4、被执行人杨晓云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赔偿款247202.1元(其中100000元从杨晓云预缴的款项中支付);5、被执行人曾刚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赔偿款119541.33元(其中20000元从曾刚预缴的款项中支付);6、被执行人任明友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赔偿款87063.5元(其中80000元从任明友预缴的款项中支付);7、被执行人苏合理、徐素华、吴国恩、杨晓云、曾刚、任明友相互之间,对其共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7063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苏合理、徐素华、吴国恩、杨晓云、曾刚相互之间,对其共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24778.2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人交付的赔偿款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以另循法律途径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8、被执行人苏合理、徐素华、吴国恩、杨晓云、曾刚、任明友就本案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在中山市的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道歉方式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致歉,本院将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苏合理、徐素华、吴国恩、杨晓云、曾刚、任明友按20%、20%、20%、20%、12%、8%的比例负担,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对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以另循法律途径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合计:1195413.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9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