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2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4民初8696号
案号
(2022)皖0104执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玉琼借款本金88618元;二、被告单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玉琼利息(以8861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计1302.5元,由原告周玉琼负担102.5元,被告单芳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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