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南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6750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4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程霞货款人民币95,384元;二、被告唐晓慧、翟南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程霞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翟南翔、唐晓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