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水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12371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水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费陈林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20年2月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2021年9月1日,自2021年9月2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费陈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2195.5元,由被告水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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