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4********5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恢1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30212611617】。一、被告鲁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继光偿还借款本金352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1056元、逾期违约金(以35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5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辛鑫对上诉第一项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鲁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继光赔偿律师费支出4000元;四、驳回原告郭继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元,由原告郭继光负担100元,由被告鲁锰、辛鑫共同负担8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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