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4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902民初4051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恢1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守军偿还原告卢学斌借款本金16455.44元(11455.44+5000);二、被告王守军支付原告卢学斌逾期利息2037.89元(1837.89+200);以上二项合计金额18493.3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卢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卢学斌负担101元,被告王守军负担1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