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7********4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03民初3053号 |
案号 |
(2021)赣0403执1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戴学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燕玲返还借款本金230100元,利息95554.75元,共计325654.75元(截止至2018年12月3日),并以本金230100元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戴妞对借款本金230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113元,由原告刘燕玲负担3112元,由被告戴学军、戴妞负担80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