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敏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1********5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604执14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彦、被告谢敏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文亮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被告陈彦、被告谢敏萍应向原告潘文亮一并支付以上借款本金从2020年3月18日至债务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借款利息。二、被告陈彦、被告谢敏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文亮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原告潘文亮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的债权,有权按照抵押权登记时间顺序就登记权利人为陈彦、坐落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安北路14号二座70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5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55元,由被告陈彦、谢敏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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