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亿都家居建材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34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91民初215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1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亿都家居建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斯银、潘建凤2019年3月27日前的租金57378元及违约金(以573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镇江亿都家居建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斯银、潘建凤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的租金15353元及违约金(以153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三、驳回原告郑斯银、潘建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原告郑斯银、潘建凤已预交),由原告郑斯银、潘建凤负担203元,被告镇江亿都家居建材城有限公司负担809元。原告郑斯银、潘建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镇江亿都家居建材城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1046127953767)。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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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刘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9168164634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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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镇江新区丁卯桥路3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