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502民初352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2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令被告彭静、龚清源、宜昌市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严伟胜支付代偿的借款本息140万元。二、判令被告彭静、龚清源、宜昌市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严伟胜支付自2020年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利息。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00元(原告严伟胜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18000元。由被告彭静、龚清源、宜昌市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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