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764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7民初4764号 |
案号 |
(2021)豫0527执2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通达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日止,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黄县通达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县通达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苏云峰、王现顺、张希素、王满凤、王改凤、聂升晨、张素敏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云峰、王现顺、张希素、王满凤、王改凤、聂升晨、张素敏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内黄县通达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12元,由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苏云峰、王现顺、张希素、王满凤、王改凤、聂升晨、张素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升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7555719764P |
登记机关 |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黄县后河工贸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