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柳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4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3民初1542号、(2021)粤05民终225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柳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牟昌波200506.8元;二、驳回原告牟昌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原告牟昌波负担541元,被告彭柳胜负担2164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64元,予以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64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备注: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64元,受理费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2-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