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长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3308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宋长亮、史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施星亮52000元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施星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诉讼费用1191元,由宋长亮、史凤霞共同负担(施星亮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宋长亮、史凤霞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宋长亮、史凤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用给付施星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