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文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7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5015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乐文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秦巍工程款19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秦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秦巍负担15元,乐文泉负担203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乐文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秦巍)。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