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伟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7********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02民初732号 |
案号 |
(2021)粤5302执恢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少敏与被告何伟富、李湘媚双方均确认被告何伟富、李湘媚尚欠原告陈少敏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5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何伟富、李湘媚支付至原告陈少敏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兴云东路支行,账号:6222082020000607724)。二、被告何伟富、李湘媚同意按照五期向原告陈少敏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第一期于2019年4月4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原告陈少敏;第二期于2019年5月4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原告陈少敏;第三期于2019年6月4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原告陈少敏;第四期于2019年7月4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原告陈少敏;第五期于2019年8月4日前归还借款本息合共85000元给原告陈少敏。三、如被告何伟富、李湘媚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款项,或被告何伟富、李湘媚转移资产,则原告陈少敏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何伟富、李湘媚一次性支付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每次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四、案件受理费2990元(原告陈少敏已预交),由被告何伟富、李湘媚共同承担,并于2019年4月4日前归还给原告陈少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