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3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14民初1713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3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48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此款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预交),由金龙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8元由金龙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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