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3********6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04民初1442号 |
案号 |
(2022)湘0204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淳翔借款本金90978元,利息14898元,合计105876元,并且从2021年6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5%的标准,向原告刘淳翔支付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淳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刘淳翔负担125元,由被告王钢负担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