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艳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4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04民初1642号 |
案号 |
(2022)赣0404执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陶小凤借款本金21,045.91元。二、驳回原告涛李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陶小凤负担21元,由被告李艳红负担3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