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13民初507号
案号
(2021)苏0213执5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帝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8488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25745.11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4年12月5日为279169.25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4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至2014年12月5日为8679.56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5745.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二、无锡帝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期内欠息68040元、逾期罚息383635.68元、复利(截止至2014年12月5日为15709.42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8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2%上浮50%计算)。三、林昌妫、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无锡帝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熊舜麟在其与林昌妫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林昌妫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林昌妫、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无锡帝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熊舜麟在其与林昌妫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林昌妫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华、李屾对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三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4.22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金华在其与李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李成华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六、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华、李屾对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前述第四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4.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金华在其与李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李成华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408元,由无锡帝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昌妫、熊舜麟、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华、孙金华、李屾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预交,无锡帝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昌妫、熊舜麟、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华、孙金华、李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8
发布时间
2022-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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