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2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4461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30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任婷婷支付赔偿款354138.55元;二、驳回任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1139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3839元,由任婷婷负担24元,由许平负担3815元(该款中案件受理费已由任婷婷预付,任婷婷同意许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许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2-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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