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11266号 |
案号 |
(2022)皖0104执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90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12日的利息278.81元、罚息9880.91元,此后以未偿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保全费1623元,合计3927元,由被告常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