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8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4345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2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茂(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121900.85元、违约金12190.08元;二、被告孙南平、安阳金方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茂(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计772.5元,由被告赵玉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