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7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11民初5994号
案号
(2022)皖0111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3-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至2020年12月2日账号为2943544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8539.97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以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2021年3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2元,由被告池静负担,公告费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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