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6962号 |
案号 |
(2022)皖0104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文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20年12月30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文韬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凌浩对被告李秀华所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凌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秀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李秀华、凌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