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3********0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1民初1846号 |
案号 |
(2021)粤0511执2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庄文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赵旭股金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庄文波负担,原告赵旭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