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龙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1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4民初9435号
案号
(2022)皖0104执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各方一致同意合肥淮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肥优嘉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欠付安徽学之星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的合同款500202.81元(包括校区使用费、截止至2021年8月4日的违约金),由匡龙云实际负担338414.55元、由王宝娟实际负担161788.26元;2、匡龙云欠安徽学之星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的上述338414.55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138414.55元;3、王宝娟欠安徽学之星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的上述161788.26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32645.26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4143元;4、匡龙云、王宝娟逾期支付任意一笔和解款项的,则剩余未支付和解款项提前到期,匡龙云、王宝娟并应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有权就逾期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匡龙云、被告王宝娟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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