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3********3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6055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4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亚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借款本金9977097.27元及其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6月1日利息(含罚息等)为168815.54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利率是年利率6.55%,罚息是上浮50%);二、被告王亚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0元;三、被告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媛媛、孙晓东对被告王亚魁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王亚魁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对被告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瑶海区站前路中绿广场二期340102、202002、gb00077、f00010438等17套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75元,由被告王亚魁、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元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媛媛、孙晓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327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为“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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