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4********1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02民初286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1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东区支行与被告贺文华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株东银住借字0068号);二、被告贺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东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3609.85元及利息人民币28074.43元(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止),2016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40360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2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唐彐琴对被告贺文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东区支行对被告贺文华、唐彐琴共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39号锦绣天下2栋15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4763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66元,由被告贺文华、唐彐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