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700********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302民初1100号
案号
(2022)湘1302执恢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借款本金130339.24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63963.69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并以130339.2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8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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