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俊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302执恢178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俊和给付原告金昌市金川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4498元、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利息20390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284498元、年利率24%计付),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金昌裕和丰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昌市金川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李俊和、金昌裕和丰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