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04********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405民初1201号
案号
(2021)桂0405执1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志光应归还原告岑冬艳代偿的款项1923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233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计2352元,由原告岑冬艳负担75元,被告李志光负担22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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