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集民初字第952号 |
案号 |
(2016)黑0521执00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赵春荣与被告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集贤县福利镇兴山现代城11号楼3单元101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春荣购房款人民币270011元,一并赔偿原告从2011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27001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赵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481元(原告赵春荣已预交)由被告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7-18 |
发布时间 |
2016-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00551338251W |
登记机关 |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兴山现代城四号楼二单元1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