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红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626********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5388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刘红成应向原告徐州市泉山区宝来汽车租赁行支付租赁两辆轿车的费用共计32550元;上述款项被告刘红成分两期偿还,第一期于2021年9月1日前偿还2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2550元,以上款项打入原告徐州市泉山区宝来汽车租赁行指定账户(户名:徐州市泉山区宝来汽车租赁行,开户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山支行,账号3203020021010000027578);二、如被告刘红成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双方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刘红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第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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