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2678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4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伍德余借款本金147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676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余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350元。收款单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账号:12060101040005566(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项为“上诉费”或注明执收单位代码05301)。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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