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邰俊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7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3634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邰俊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1290532元及相应利息(以76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76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073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4元,减半收取84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77元,由誉童公司负担2元,由邰俊鸿负担1347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誉童公司预交,誉童公司同意其垫付的款项由邰俊鸿向其支付,邰俊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誉童公司给付剩余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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