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1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6296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戴俊应归还中富达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截至2021年9月28日利息为10164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1226640元。双方确认戴俊于2021年11月15日前付清122664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9日起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戴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中富达公司有权按1226640元及自2021年9月29日起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余额扣除已付款项后的余额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及制约条款,中富达公司有权以戴俊位于无锡市梁溪区悦诚花园28号203室[苏(2020)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0155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在2000000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中富达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六、案件受理费9351元(已减半)由中富达公司预交,由戴俊负担(该款戴俊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中富达公司)。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