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延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2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502民初386号 |
案号 |
(2022)鄂0502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延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晨借款本金42646.78元。二、被告李延东应向原告刘晨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笔逾期利息以12646.78元(3万元-17353.22)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时止。第二笔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延东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