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延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2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02民初386号
案号
(2022)鄂0502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延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晨借款本金42646.78元。二、被告李延东应向原告刘晨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笔逾期利息以12646.78元(3万元-17353.22)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时止。第二笔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延东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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