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01********2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2民初10797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乙方将其对丙方享有的260万元债权中的180万元转让给甲方,即丙方负有向甲方返还180万元及向乙方返还80万元的义务;乙方承诺该债权转让为不可撤销;2、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清结,乙方不再负有偿还180万元的义务;3、丙方承诺:自签字之日起,负有返还甲方180万元借款的义务,并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4、甲、乙、丙三方对上述约定均予以确认,并同意按此协议履行;如遇纠纷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5、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张宏、孙先余、柳东分别在上述协议落款的甲方、乙方、丙方处签名,且均注明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另查,2018年4月10日,张宏通过宋菊梅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向孙先余在交通银行合肥长丰路支行尾号为6445的账户转款4笔,每笔为50000元,合计200000元。2018年4月20日,张宏通过宋菊梅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向孙先余上述账户转款500000元。同日,张宏还通过王国岗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向孙先余上述账户转款1300000元。孙先余于2018年4月20日向张宏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张宏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等北城土场证手续办完转为投资款,张宏在土场占10%的股份,如手续迟迟办不到位,此款按月息3分计息,此据,孙先余,2018.4.20。张宏还提供以上事实有张宏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1张、账户交易明细2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宏主张柳东向其借款95000元,有借条、取款记录为凭,柳东对出借款项的交付未予抗辩,故本院采信张宏的陈述,认定柳东向张宏借款95000元的事实。现张宏自认柳东已经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支持其对剩余借款本金85000元的主张。关于利息,借条中没有约定,张宏可以主张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算至起诉之日止。其中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19日的利息为95000元×4.15%÷365天×81天=875元;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的利息为95000元×4.05%÷365天×60天=632元;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为95000元×3.85%÷365天×53天=531元;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9月18日的利息为85000元×3.85%÷365天×99天=888元;以上利息合计为2926元。被告柳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借款本金85000元;二、被告柳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宏逾期利息2926元;三、驳回原告张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42元,由被告柳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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