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5********4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337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1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3月20日,尚欠利息人民币603841.42元、罚息人民币1447062.50元、复利为47630.04元,后续罚息按年利率9.75%计收,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均计至案涉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双方同意,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按一下方式归还尚欠原告的贷款本息: 1、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届时尚欠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还款当日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为准); 2、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从2015年8月起,于每月21日前向原告偿还当月累计尚欠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还款当日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涉案20%的贷款本金即人民币7800000元; 4、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前向原告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31200000元及尚欠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实际还款日原告出具的欠息清单为准); 三、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该笔费用由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双方同意,若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律师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涉案抵押物[1、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太和花园综合楼二、三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1800264314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25841700元);2、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东门路花城广场地下室车库的59户车位(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0100264304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10325000元);3、被告东莞市金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东门路花城广场地下室车库的60户车位(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0100264303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10500000元);4、被告汪平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新世纪豪园怡翠二街220号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字莞字第0200264689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5901400元);5、被告汪平、肖小红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还翠庭5座11D号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0200264688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1519400元)](详见所附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五、被告东莞市汉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汪平对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4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东莞市国科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案受理费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630.2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汉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汪平、肖小红、东莞市国科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全部受理费、保全费支付给原告。 八、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时间 |
2016-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