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宇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04********0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405民初1316号
案号
(2022)桂0405执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宇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1476.68元并支付利息631.31元、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12月31日,罚息为840.81元、复利为60.79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廖宇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廖宇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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