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02********1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03民初3637号
案号
(2022)湘0203执恢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蔡丽娟、林志伟、张萍、王仁靖、张姝、郭梦玲与被告朱桥之间的合伙关系。二、限被告朱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丽娟、林志伟、张萍、王仁靖、张姝、郭梦玲退还投资款3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投资款退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蔡丽娟、林志伟、张萍、王仁靖、张姝、郭梦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朱桥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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